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9]133号 2009-12-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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