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文件汇总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整理 人气: 时间:2024-06-03
摘要: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

  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三)消费税

  (四)车购税

  (五)个人所得税

  (六)土地增值税

  (七)房产税

  (八)印花税

  (九)资源税

  (十)契税

01 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注:延期申报核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注:核定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规定。

  核定税额征收税款是在不能以纳税人的帐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税方法。这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一直采用的一种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那些难以帐簿计征税款的纳税人也都采取核定税额的方法。本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是: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关于设置帐簿,根据本法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本法对哪些纳税人依法可以不设置帐簿,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对于不设置帐簿的,无法根据其帐簿记录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本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与第一项相比,这一项也是未设置帐簿,但两者不同的是,第一项是依法可以不设置帐簿,而这项是依法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根据本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擅自销毁帐簿,就是没有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关于提供纳税资料,本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就是违反本法规定,不将纳税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这一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了帐簿,但没有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记帐,帐目混乱;二是设置了帐簿,但是没有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保存,造成其成本资料、收入和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帐。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依据本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如果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首先责令其限期申报,对逾期仍不申报的,根据本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一项是本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其含义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但是该纳税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这主要是针对有的纳税人采用各种方法减少应纳税额而作的规定。

  对属于上述情况的纳税人,本条一方面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另一方面,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行为,防止税务机关随意核定应纳税额,更加全面地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本条又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方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税收简易保全。主要适用于小摊小贩等未纳入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根据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无需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实施行政强制的场景大大减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注:对应《征管法》三十五条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注:对应《征管法》三十五条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注:《征管法》三十五条未能找到直接对应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注:对应《征管法》三十五条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02 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注:对应《征管法》三十五条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注:对应《征管法》三十五条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注:对应《征管法》三十五条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注:对应《征管法》三十五条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注:对应《征管法》三十五条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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