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2010-10-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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