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后的房产如何计缴房产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0-12-09
摘要:问:我单位原账面房产原值700万元,2009年重组上市,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房产原值为200多万元。请问应该按评估前还是评估后的原值计缴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问:我单位原账面房产原值700万元,2009年重组上市,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房产原值为200多万元。请问应该按评估前还是评估后的原值计缴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房产原值700万元,经评估后原值200多万元。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不能按评估价调整原值,应按原值700万元缴纳房产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