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对于内外资股东,对以上红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外资股东有何特别规定?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派发红股时,应当按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作为收入额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藉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外藉个人从上市的外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