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超标)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甚至故意拖延申请认定的时间,殊不知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 超过上述时间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收入额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下同)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经认定机关审核批准后为止。为此,纳税人要从三个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准确把握最后申报时间 二是充分估计逾期申请可能造成的损失 例如:某商贸企业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累计销售额已达到81万元,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的标准,假定该企业不但在6月24日前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到8月末也没有提出认定申请,3月至7月份实现销售收入400000元,8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00000元(依照《办法》规定,假设纳税人在6月24日提出申请,认定机关在限期期满的第20个工作日——7月21日批准,其在3、4、5、6、7月份的增值税也要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则主管税务机关将对3月至7月份要依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补征税款400000÷(1-3%)÷(1+17%)×17%-400000×3%=47917.17元,对8月份按全部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100000÷(1-3%)÷(1+17%)×17%=14979.29元,假定该商贸企业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实际增值税税负为5%,则多缴纳增值税100000÷(1-3%)÷(1+17%)×12%=10573.62元,合计不申请比申请批准后多缴纳增值税47917.17+10573.62=58490.79元,是及时申请批准后实际缴纳税款的3.57倍({58490.79÷[400000×3%+100000÷(1-3%)÷(1+17%)×5%]})。 三是及时提出申请避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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