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因此,纳税人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新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扣缴义务人应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代扣的税款。由于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10月份申报期可顺延至10月24日。 二、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三、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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