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运营中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常常采用促销策略,促销策略是促销决策与促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的促销策略常见的是免费类促销。免费促销是指消费者免费获得赠给的某种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种利益的促销活动。目的是创造高试用率及有效的品牌转换率,促使试用者成为现实的购买者,扩大和建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销售区域,提高促销业绩,树立产品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 一般来说,免费促销活动刺激强度大、吸引力高,是消费者普遍乐于接受的一种促销形式。免费促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免费样品、免费优待券、加量不加价促销等几种形式。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赠送礼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有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新颁布的财税[2011]50号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但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赠送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1]50号,符合三种纳税条件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被查出时,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罚款、缴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 增值税方面 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外购的赁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指“购进”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因此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 1、企业向个人赠送扎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总之,企业发生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经济业务,在增值税上要根据是否属于个人消费性质以及货物来源区分是按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转出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分两步走,一是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二是要根据支出性质确定相关费用是否为限额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正确计算符合纳税的三种条件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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