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自制桌椅用于经营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4-06
摘要:  问:某饭店老板购买材料加工一批桌椅用于饭店经营,是否属于 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问:某饭店老板购买材料加工一批桌椅用于饭店经营,是否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饭店老板个人将自产桌椅用于饭店经营,不视同销售货物,无须缴纳增值税;若饭店(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桌椅用于饭店经营,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