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饭店老板购买材料加工一批桌椅用于饭店经营,是否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饭店老板个人将自产桌椅用于饭店经营,不视同销售货物,无须缴纳增值税;若饭店(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桌椅用于饭店经营,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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