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2-06-1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条款失效](本条款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失效)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部分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条款废止]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条款失效]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条款失效]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条款失效]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44:
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废止文件的标题及条款
1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 1994年6月27日 国税发[199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3 1995年2月6日 国税发[1995]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4 1998年1月19日 国税函[1998]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5 1998年2月26日 国税函发[1998]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6 1998年5月11日 国税发[199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7 1999年4月22日 国税发[199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8 1999年6月21日 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9 2000年6月12日 国税函[2000]4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10 2000年10月26日 国税发[2000]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三、四、五、七条
11 2000年12月22日 国税发[2000]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2 2001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1]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1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13 2001年6月7日 国税发[200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人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14 2001年10月17日 国税函[2001]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15 2001年12月21日 国税函[2001]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16 2001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01]1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17 2002年2月6日 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规程》的第一、二、三、四、六条。
18 2002年6月4日 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 2002年7月4日 国税函[2002]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通知》
20 2002年9月10日 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21 2002年12月5日 国税发[20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2 2002年12月17日 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3 2003年1月30日 国税函[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24 2003年4月11日 国税函[2003]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25 2003年9月1日 国税函[2003]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26 2003年11月26日 国税发[2003]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7 2004年5月31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二、三、四、七、八条
28 2004年6月21日 国税函[2004]8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29 2004年6月22日 国税发[200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2004年6月23日 国税发[200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1 2004年7月21日 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32 2004年8月2日 国税函[2004] 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33 2004年9月3日 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4 2004年9月13日 国税发[2004]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35 2004年11月15日 国税发[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6 2004年12月15日 国税函[2004]1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37 2005年2月17日 国税发[2005]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5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38 2005年3月24日 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
39 2005年3月29日 国税函[2005]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40 2005年4月1日 国税函[2005]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41 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42 2005年4月5日  国税发[2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43 2005年4月19日 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2005年7月29日 国税发[200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5 2005年11月12日 国税函[2005]1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46 2005年12月7日 国税函[2005]1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47 2005年12月7日 国税函[2005]1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
48 2005年12月13日 国税发[2005]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第一、二、五、六条
49 2006年1月4日 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50 2006年1月25日 国税发[2006]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51 2006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6]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2006年7月6日 国税函[2006]6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53 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54 2006年8月22日 国税函[2006]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5 2006年9月30日 国税函[2006]9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第一条
56 2006年12月15日 国税函[2006]1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57 2007年5月11日 国税函[2007]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
58 2007年5月17日  国税函[2007]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给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核销问题的通知
59 2007年11月22日 国税函〔2007〕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60 2007年12月3日 国税发〔2007〕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61 2008年1月8日 国税发〔20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 、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
62 2008年1月8日 国税函〔20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63 2008年1月23日 国税发[200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4 2008年1月25日  国税发[2008]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65 2008年4月1日 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66 2008年5月5日 国税发[200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三、四条。
67 2008年5月6日 国税函〔2008〕3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68 2008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8]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69 2008年12月18日 国税函[2008]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70 2009年2月6日 国税函〔2009〕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71 2009年3月5日 国税函[200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72 2009年3月6日 国税函[2009]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73 2009年3月12日 国税函〔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
74 2009年3月18日 国税函[200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75 2009年4月21日 国税函[2009]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401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76 2009年4月30日 国税函[2009]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纪念金币税收问题的批复》
77 2009年5月15日 国税函[2009]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
78 2009年7月7日 国税函[2009]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601D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79 2009年9月15日 国税函[2009]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80 2010年2月9日 国税函〔2010〕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81 2010年3月5日 国税函〔201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82 2010年4月23日 国税函〔2010〕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3 2010年7月28日 国税函〔2010〕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715B版的通知》
84 2010年7月28日 国税函〔2010〕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715B版的通知》
85 2011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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