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2-06-1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6-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6月1日起(1)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点④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2)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4)点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副本”;(3)第七条第三项第二款第2目“代理出口协议”;(4)第八条第四项;(5)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1)点①中的“原件”、②中的“原件”;(6)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点③;(7)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原件”;(8)第十条第二项第1目中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的规定、第3目中的“原件”;(9)第十条第六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废止。自2022年6月21日起(10)第十条第七项第3目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6月3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1)点中的“附表”、第(2)点,第四项中的“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七条第三项第5目,第十条第三项,附件4、5、6、7、8、14、15、16、17、18、19、20、32、34、35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及第十条第(五)项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废止。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自2016年1月7日起废止;附件28、29、33同时废止。
  6.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废止。
  7.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22,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8.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本法规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冲突的条款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税 屋附件:zip 文件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4.[附件废止]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附件废止]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6.[附件废止]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7.[附件废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8.[附件废止]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14.[附件废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15.[附件废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6.[附件废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7.[附件废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8.[附件废止]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9.[附件废止]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20.[附件废止]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废止]

  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废止]

  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条款失效]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条款失效]

  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附件废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条款失效]

  34.[附件废止]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5.[附件废止]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40.中标证明通知书

  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6月14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条款失效]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条款失效]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条款失效]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条款失效]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条款失效]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条款失效]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部分废止]《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条款失效]《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条款失效]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部分废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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