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发[2009]12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1
摘要: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工作流程,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纳税义务,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制作有问题稽查案卷或无问题稽查案卷。

  有问题稽查案卷文书包括:

  1.《税务稽查案卷(封皮)》;

  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3.《立案审批表》(需立案时制作);

  4.《税务稽查报告》;

  5.《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

  6.《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包括审理会议纪要);

  7.《执行报告》;

  8.《税务稽查通知书》;

  9.《询问通知书》;

  10.《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11.《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以上两资料在需要调取账簿资料时制作);

  12.《税务处理决定书》(需补交税款时制作);

  13.《税务行政处理处罚事项告知书》;

  14.《陈述申辩笔录》;

  1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处罚款时制作);

  16.《涉税案件移送书》(需移送稽查部门、司法机关时制作);

  17.《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18.《询问调查笔录》;

  19.《证据资料》;

  20.《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时段扩展审批表》(需扩展稽查所属期时制作);

  21.《税务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需延期结案时制作);

  22.《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

  23.《补充调查案件通知书》(需补充调查时制作);

  24.《听证笔录》(需听证时制作);

  25.《完税凭证》;

  26.其他相关文书送达回证。

  无问题稽查案卷文书包括:

  1.《税务稽查案卷(封皮)》;

  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3.《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需延期结案时制作);

  5.《税务稽查报告》;

  6.《税务稽查结论》;

  7.其他相关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有问题稽查案卷的,应予1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提交综合业务科综合审理岗审理,综合审理岗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将案件发回日常检查实施岗,由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缴纳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待应缴款项入库后,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执行报告》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无问题稽查案卷的,应于15日内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传递至局长岗审批通过后,送达纳税人并将《税务稽查结论》送达回证进行销号处理结案。

  第二十七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应将实施稽查中制作的所有有效税务文书,按规定形成纸质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在制作税务稽查案卷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传递至局长岗并打印,由主管局长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进行文书终审同时在纸质文件签字,方可通过。

  申请延期结案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延期结案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注销登记稽查案件审核工作由本级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协调督导。

  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的无问题稽查案卷及虽有问题但只涉及行为罚款的案卷,应提交本级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方可结案。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对注销登记案件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取消相关税务资格认定,证件收缴;

  2.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防伪税控纳税人要求其注销报税,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5.纳税人存货核实情况;

  6.办结纳税申报事项;

  7.是否存在未结案件;

  8.是否存在偷逃骗税行为、违法违章 行为;

  9.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经营年限但纳税人实际没有达到规定经营年限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10.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出口应退未退税款、未收齐的出口退税单证和出口应税货物的未缴纳税款情况。

  第七章 注销核准

  第三十一条 通过注销审核无误,税务机关制作注销审核结论,在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核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如果审核过程中纳税人存在问题,应进行重新调查核实,或通知纳税人改正后,再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注销检查案件核准结案后,由日常检查实施岗将税务稽查案件决定性文书、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采用POS机划款的可不用提供复印件)及本办法第六条 所列资料转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详细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再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注销管理-注销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操作,并制作《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于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包括:《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及《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书》第二联。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应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和《缴销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

  3.《出口退税注销认定申请审批表》

  4.《纳税人清算报告》;

  5.《统一发票领购簿》;

  6.防伪税控器具;

  7.纳税申报表;

  8.税务稽查案件决定性文书;

  9.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10.其他需归档的有关资料。

  第九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实行注销税务登记检查互查工作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上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上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内各征管单位间交叉检查;

  2.上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到10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上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以及上级和本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税源企业由检查税务所按稽查范围实施检查;

  达到市局规定移交标准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办理注销的,按税务稽查有关规定移交对应稽查局实施注销税务登记检查。

  3.对未达到本条 第一、二款规定标准纳税人的注销检查由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单位组织税收管理员进行互查,不得由注销纳税人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注销检查。

  第三十七条 征收管理科案源管理岗在处理注销检查案源信息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案源处理意见选择“本级稽查部门查处”;

  2.由各征管单位负责实施稽查的注销登记案源,稽查类型选择“日常检查”;

  由检查所负责实施稽查的注销登记案源,稽查类型选择“专案检查”。

  3.注销登记检查案件稽查所属时期原则上检查纳税人申请注销前三个年度的纳税情况;纳税人开业期间不足三年的,以其实际开业日期作为稽查所属时期起;如遇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对骗取的税款,可无限期追征;

  4.注销登记检查案件稽查所属时期止为案源处理当日;

  5.注销登记检查案件办结期限为20个工作日;有逃避追缴税款重大疑点问题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确保注销检查工作落在实处,相应采取“部门追尾检查”、“领导包户”、“随机复查”等办法,重点清理税款,杜绝以罚代补,有效防止违法纳税人在注销环节逃避税收责任问题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稽查案件审理岗应定期对注销检查无问题案卷组织抽查,对于抽查发现问题的,除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外,同时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目标考核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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