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发[2009]12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1
摘要: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工作流程,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纳税义务,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9]127号        2009-12-21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工作流程,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纳税义务,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须先办结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及取消相关税收资格认定。

  第四条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二章 注销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自行提出申请,向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三章 资料报送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报送和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统一发票领购簿》及需验旧和缴销的发票;

  (四)最后一期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五)企业所得税清算报表

  (六)纳税清算(资产评估、所得税清算)报告;

  (七)《纳税人存货登记表》;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需报送《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取消防伪税控系统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金税卡、IC卡、已在金税系统中作废的空白未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八条 纳税人为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应报送《出口退税注销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企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第九条 纳税人在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就其清算所得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税具体操作规程,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经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审核证件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整准确,项目填写齐全,印章 齐全的。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受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附送资料卡》将资料经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传递至相关管理环节。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不符合条 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规定收缴其税务登记证件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登记管理环节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的已使用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处理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管理环节缴销发票情况栏”签署意见,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及金税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核实纳税人有无尚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项目,确认纳税人已结清各项款项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征收环节结算清缴税款情况栏”签署意见,并为其进行各税种的清算申报及取消相关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的,应同时进行进项认证及销项注销报税;对于纳入金税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的,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收缴其金税卡、IC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金税系统中做注销发行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其他相关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受理出口企业注销出口退(免)税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填写的《出口退税注销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资料的复印件转交综合科出口退(免)税税政管理岗。

  出口退(免)税税政管理岗接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转来的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申请后,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款,未收齐的出口退税单证和出口应税货物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签署意见,转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出口退税注销认定申请》将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取消其出口退税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上述程序办结有关事项后,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税务登记受理岗—注销管理—注销登记模块”,为纳税人进行注销受理操作,认定纳税人为待注销状态。

  第十九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正在被稽查部门查处的,或者已被稽查部门选案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受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下派案源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进行注销受理操作后,系统自动登记注销检查待处理案源信息并传递至征收管理科案源管理岗。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于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纸质文件转交征收管理科案源管理岗。

  第二十一条 征收管理科案源管理岗应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案源管理要求进行注销检查的案源处理,将注销检查案源下派至日常检查管理岗、稽查管理岗或移交相应稽查局;同时将案件纸质文件连同打印的《案件传送单》(一式二份)转交日常检查管理岗,日常检查管理岗在案件传送单上签字,收回原件留存。

  第六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日常检查管理岗应在收到注销检查案源2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案源分配,将注销检查案源分配至日常检查实施岗。

  第二十三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应在收到注销检查案源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并于文书所示日期对纳税人实施检查,检查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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