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经营地点从武汉市搬迁到了另一个县市。 请问,我单位是否要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因此,上述单位经营地点迁移后如果仍继续经营,其增值税相关税务事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文件规定处理。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王富军>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