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青岛安家有“红包”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30
摘要:为大力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22号)。青政办发[2013]22号是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

为大力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22号)。青政办发[2013]22号是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的有力补充。据悉,在《意见》原有财税优惠的基础上, 青政办发[2013]22号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大大增加了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的吸引力。《通知》和《意见》合成一体一起执行,从而形成了扶持青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政策合力。

在对地方财政奖励方面, 青政办发[2013]22号提出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对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及管理的股权投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资本全部到位之日起,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为期3年的奖励。

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办公房,青政办发[2013]22号提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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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为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意见》对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新设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投资、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青岛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制定了十条财税扶持政策: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补贴。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5亿元、15亿元、30亿元以上3个档次;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以上3个档次给予落户补贴,分别补贴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以上补贴政策,按在青岛的投资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逐年兑现。其中,资金到位情况占补贴额的40%,资金投放情况占补贴额的60%。

二、加快推进青岛市创业发展大厦建设,对入驻创业发展大厦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制定办公用房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符合《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相关政策。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作为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股权投资类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七、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八、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九、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对落户青岛的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类企业,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参股扶持,帮助争取引入省级以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区市政府积极优化股权投资环境,对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市级创业引导基金可视情况予以参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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