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无过错推定"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上来理解。狭义上是指,如无确凿证据且未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不得确认其有涉税违法行为;广义上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平等的,二者之间应保持充分的相互信任。广义上的概念才是税收"无过错推定"的本质所在”。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吴振坤向记者阐述该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探索推行“无过错推定”的意义。 吴振坤说:“在税务行政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税务机关处于相对强势一方,对纳税人"过错推定"等思维定式,给纳税人带来极大压力,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也给税收执法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吴振坤表示,“无过错推定”是“无罪推定”现代法治理念在税务执法领域的延伸,其本质是强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人格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意味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逐渐淡化,税务机关提供更优质的纳税服务成了应有之义、分内之事。纳税人从中感受到了平等、尊重和信任,自然也就更乐意按章纳税,对税务部门的抵触情绪也会慢慢化解,从而减少诉讼、复议等。 2009年8月,厦门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对纳税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规定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不应认定或推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应坚持疑错从无的“无过错推定”原则认真处理涉税案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通过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处理涉税案件时,税务机关要坚持“疑错从无”原则和处罚得当原则,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在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前,纳税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推行“无过错推定”税收执法,是厦门地税在全国地税系统率先进行的一项税务管理改革。吴振坤认为,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包含两方面含义: 一是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过错之前,不能认为纳税人是有过错的;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过错; 二是纳税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没有举证自己有过错的义务。这样做,既严格执法,又为纳税人降低额外的纳税成本,实现了征纳双赢。 相关政策——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 _____餐厅: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如月经营额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必须自行申报调整。否则,按不依法如实申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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