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03
摘要: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年度终了后应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纸质申报表,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各尊敬的纳税人: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目前非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正常进行网上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暂时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省局正在对相应软件进行修订,将于近期开通,届时另行通知),请纳税人抓紧时间进行申报,务必按时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现就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属我市国税系统管征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年度终了后应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纸质申报表,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2013年12月或201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附表);

  由总机构分配税款(包括分配税款为0的)的二级分支机构报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二级分支机构无财务报表的可报送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表);

  3.汇总纳税总机构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当年度发生并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业务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5.当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项目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附送相关损失证据材料,各类资产损失申报明细表、汇总表进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同时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等报表的电子申报。

  6.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7.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时附送相关资料,其中《开发产品(分楼盘)情况调查表》还要同时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fj-n-tax.gov.cn的“办税大厅--申报征收--行业税源信息采集”报送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与纸质报表信息必须一致)。

  9.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鼓励纳税人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以下纳税人未能提供的,视为纳税风险较大企业,作为评估或检查的重点对象:

  A、汇总纳税总机构;

  B、房地产开发企业;

  C、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D、当年申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E、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类型企业。

  10.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其他附表;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还应附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上述纳税人涉及的优惠备案、资产损失扣除等事项的具体办事指南详见福州国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下载中心--表单证书--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审批、审核、备案、申报事项指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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