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9]23号 2009-2-2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和统一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大国税发[2009]20号),对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大国税发[2009]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利润水平较高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核定应税所得率,但不得高于20%。 三、各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大国税发[2009]20号)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应予核准其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局应将实行查帐征收的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纳税人名单报市局备案。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按实际利润额或预计利润额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额为收入总额的8%。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个纳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大国税发[2009]20号)的规定,逐户审核确定上述行业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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