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7]173号 2007-9-18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是否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一问题需要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因此,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请各地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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