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函[条款废止] 闽国税函[2001]167号 2001-12-11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我省对申请缓缴税款的条件、审批权限、上报时限重新作了调整(详见闽国税发[2001]102号文)。几个月来,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未认真执行省局的文件规定,存在着对申请条件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审批资料等现象。这种做法不符合当前依法办税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们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执法随意性。为切实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程序规范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的“特殊困难”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特殊困难”中列举的(一)“自然灾害”、(二)“意外事故”情况除外。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资料包括:省局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一份(见附件一)及企业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证明单(对帐单)。 四、各设区市局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须于当月7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报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寄出的,由各设区市局按照审核意见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二),于当月7日以传真方式电传省局征管处,并最迟在10日前将申请审批资料随后寄出。汇总统计表的内容应与申请审批资料的内容相一致,若二者内容不一或申请审批资料逾期(超过当月10日)寄出导致与省局审批内容不一的,由报送单位和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五、省局机关主页“局机关在线/征管处”将及时发布对当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情况,请有关单位注意查看。 希望各地对此项工作引起重视,及时组织干部学习掌握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对照以上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手续,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今后仍不按规定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手续的,除不予审批退回有关申请审批资料外,还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略)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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