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能否正确对这两类业务进行处理,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还是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志,不少人对这两类业务如何正确处理觉得非常困难,并且容易混淆,因而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管或考试的成绩。下面就结合笔者多年来税务工作和学习的经验,从几个方面对这两类业务如何正确处理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及范围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以下八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二)-(五)项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以及第(六)项情况发生,若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分 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 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中的(四)—(八)种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有(AC)。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将购买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C [解析]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了增值,所以要做视同销售处理。B显然不属视同销售的范围。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是对外的行为,所以是视同销售。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用于对内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正确处理方法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计算销项税额时,有同类产品售价的,按售价;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例题]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装修房子用,自产的货物有账面转出的成本80万元。这批同类产品售价(计税价值)为100万元,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金100×17%=17 在会计的收入上加一个视同销售的计税销售额100万元,这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同时在企业所得额的申报表里面,把视同销售货物转出的账面成本80万元作为扣减,在所得税申报表里面呈现出来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20万元×33%=6.6万元,这就是缴的企业的所得税。 这一例题也说明了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正确处理方法。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正确处理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是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 [例题]某生产企业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该批货物进项税额转出数额为(C) A、80.13.7元 B、8035.5元 C、8059.5元 D、850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购进的原材料被盗,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数额=(50000—4650)×17%+4650÷(1-7%)×7%=8059.5(元)。 第二种方法是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例题]某自行车厂某月自产的10辆自行车被盗,每辆成本为300元(材料成本占65%),每辆对外销售额为420元(不含税),则本月进项税额的抵减额为(A) A、331.5元 B、510元 C、610.3元 D、714元 答案:A [解析]自产自行车被盗,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因无法准确确定该进项税额,所以按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300*65%*17%*10=331.5元。 五、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综合运用 分别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处理。 [例题]某企业将上月购进的一批经营性建筑材料(专用发票上价款30万元),赠送关联企业20%,另有10%用于本企业办公楼装修改造。该种材料本企业无同类产品价格。 [解析]赠送关联企业视同销售,由于该种材料本企业无同类产品价格,销项税要计算组价。30×20%×(1+10%)×17%=1.122万元。 用于本企业办公楼装修改造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要转出,要按成本价转出。30×10%×17%=0.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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