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一种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除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目前这些规定,这次营改增涉及到的简易征收都应该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大家再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是否会出文件,对如何开具发票,包括预交增值税情况下如何开具发票,做出具体规定。 另附两则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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