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三

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5-09
摘要:问题一 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前,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收入,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收入核定,则无税户变成有税户。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问题一  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前,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收入,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收入核定,则无税户变成有税户。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二 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2016年第2季度税款?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问题三 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后老停车场的税负可能增加。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老停车场一般纳税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与原来停车费按5%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还会略微下降。举例:过去停车费按5%的营业税率征税,如果收停车费10000元,需交500元营业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需缴纳税额变为10000÷(1+5%)×5%=476元,少交税24元。相当税负由原来的5%降为4.76%。另外,老停车场小规模纳税人收的停车费适用3%的征收率,税负下降40%,受惠更大。

    问题四  营改增纳税人兼营和混合销售有什么区别?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二者的区别在于: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问题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5年4月30日前购入在建工程,于5月1日后销售的,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扣除土地价款后按照5%征收率计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明确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