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是通过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营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销售价格等是其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已成为当今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零售定、餐饮业等服务行业中普遍应用。
按照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连锁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可按照上述要求分为以下情况: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经过审核批准后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某商业销售连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一个县(市)有3连锁分店。2006年1月,3分店销售情况:甲店实现销售收入58.50万元(含税);乙店实现销售收入81.90万元(含税);丙店实现销售收入140.40万元(含税)由总店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算不含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585000+819000+1404000)/(1+17%) =2400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2400000×17%=408000(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808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元 缴纳增值税后,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08000元 贷:银行存款 408000元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同一县(市、区)的,可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按税法规定必须作为销售处理,经申请可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某综合超市连锁总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跨县(市)连锁店2个。2006年1月,总店购进600万元的货物,进项税金102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已付款。由总店对跨县(市)连锁店配送商品,开具专用发票,其中甲店400万元,销项税金68万元;乙店300万元,销项税额51万元。总店统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店购进货物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60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1020000元 贷:银行存款 7020000元 总店对跨县(市)连锁店配送商品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店 4680000元 ——乙店 351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1190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 7000000元 总店2006年1月实现增值税: 1190000-1020000=340000(元) 缴纳增值税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40000元 贷:银行存款 340000元 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跨县(市)经营的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分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取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经有关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至于自愿连锁、特许连锁,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分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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