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内政发电[2009]1号 2009-02-2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力度,治污减排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国家污染物减排工作总体要求和自治区确定的“到2010年,全区城市、旗县所在地城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建设目标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还存在建设资金缺口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价格调整工作进展缓慢、市场融资能力差、管理体制不顺、监管工作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完成2010年全区减排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全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进度 (一)目前没有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地区,必须在2009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前期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相关项目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二)已完成前期工作但因国家和自治区暂未安排专项资金尚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要在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创造先行开工条件,确保在2009年内开工,并在2010年年底以前建成投入运行。 (三)国家和自治区已下达专项资金尚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必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开工,并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建成投入运行。 (四)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力争在2009年年底以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五)自治区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和耗水大户,未按自治区规定的期限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并确保在2010年年底以前达标排放,其中6个国家级工业园区要在2009年年底投入运行。 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投融资渠道 (六)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要优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先急后缓、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地方资金,保证在2010年年底以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的资金需求。 (七)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各地在利用好现有城市建设融资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市政公用行业资源,组建新的融资平台,争取各类银行贷款和申请发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企业中长期债券。 (八)各地区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和没有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的标准进行收费价格调整的地区,必须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费开征和价格调整工作。2009年年底,新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要达到60%以上,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收缴率要达到80%以上。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水户,可减免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九)各地区要尽快提高城镇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09年6月底前按照不低于现行供水价格的标准完成自备水源水资源费价格的调整工作,标准调高后的增收部分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全额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鼓励中水回用。已列入“十一五”中水回用规划的城市,2010年年底中水回用率必须达到20%以上。支持用水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对中水回用管网建设,自治区优先安排奖励资金。中水价格按当地供水价格减半收取。 (十一)促进城镇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在严格遵循特许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实力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 三、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十二)金融部门要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融资的重点,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对污水处理项目按工业用电实行优惠用电价格;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允许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四、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十三)根据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结合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状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因地制宜地确定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方案,积极组织即节约投资又环保达标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对于工业基础薄弱,城镇人口较少,污水排放量、自然降水量偏小和土地、气候条件比较适宜的城镇,经自治区环保部门认定,选择土地处理系统进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五、加快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积极推行给排水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组建城市供排水公司,统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优化资源组合,解决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单位的转制难和建设融资平台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全区抓好试点引导工作。 六、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十五)环保部门要抓紧进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在线检测网络平台建设工作,2009年6月底前实现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与各盟市、自治区环保、建设部门全部联网。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奖励补助办法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市场运作和竞争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出台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必须将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运行情况、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自备水源水资源费调整和收缴情况,按月报送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 七、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十六)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筹措配套资金和落实优惠政策具体负责。各盟市要将自治区分解到各地的指标细化到旗县(市、区)、责任落实到旗县(市、区),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各地要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十七)自治区及盟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批和国债资金的落实、稽查以及污水收费标准的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类补助、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城镇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的监督和监测。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经委、环保、建设部门负责对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耗水大户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逐个进行落实;监察、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支持和督促指导。 八、严格监督考评 (十八)从2009年开始,自治区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通报,结合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项报表,作为国家和自治区各类补助款项的依据。各盟市要加强对旗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旗县(市、区)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十九)对不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或建成后当年运行负荷率达不到60%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的涉水项目。对不能按照自治区时限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污水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未按自治区要求时限开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未完成收费目标、未按要求调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的地区,暂停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各类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落实工作突出的地区,自治区将予以奖励。 各地区要对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进行一次梳理,按自治区要求的进度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排序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环保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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