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省乐亭县某房地产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块商用地准备搞房地产开发。按以前规定,土地出让合同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而税务人员在纳税辅导时却说这需要缴纳印花税。该公司财务人员问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有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一条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但是,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指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这样,根据新文件规定,该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应该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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