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异国风情表演在广州日益增多、许多人质疑他们的演出收入等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表示,境外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收入与广告收入核算要分清,否则将从高计税。
境内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组织境外演出者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赞助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境外经纪人以及境外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应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主办单位取得的门票收入减去合同规定应由主办单位支付给提供演出场馆单位、演出者或者经纪人费用后的余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但对取得广告和广告性质的赞助收入,按“服务业——广告”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这两项收入核算不清的,将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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