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28号 1996-03-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由农业部批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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