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4-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市本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业务继续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请到婺城区中山路18号二楼办理,联系电话82313600。 二、二环内个人出租不动产仍由金华市地税局委托各街道(乡镇)办事处代征税款,房源/税源采集方式、税票开具流程保持不变,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和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仍按金地税[2016]2号公告执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街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到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丹溪路968号,电话82468881)三楼窗口代开。二环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分局大厅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征收开票。具体情况详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致电12366。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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