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7-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后文本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宁地税发[2006]18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宁地税发[2010]1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机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根据上级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部分需要调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主要修改内容为对所列文件正文部分的税务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将修改前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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