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原在“长期股票投资”下核算的股票(流通股),在交易时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包括减持和回购),投资收益怎样确定?企业所得税又如何计算?年末公允价值与原始投资成本的差额要确认收益吗? 答:会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说明: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1、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2、不需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需补税;(3)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4)投资方在免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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