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系统一九九四年出口原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110号 1995-12-25 宁省、山东省、河北省、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和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出口的原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诸多原因,上述三家公司1994年出口的原油未缴纳增值税,其出口原油和利润已全部上缴了中央财政。考虑到国家和企业都已办理了1994年度决算,如要企业补缴1994年出口原油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还要退还企业已上缴的利润,操作上有很多困难。鉴此,经研究决定,对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和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1994年出口原油按规定应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再追缴,其相应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也不得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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