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计价格[2001]434号 2001-03-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的规定,本法规自2016年6月13日起全文失效或废止。 2.依据发改价格[2004]11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0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2001年0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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