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外字[1993]第26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税收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3-05-28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税法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税收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外字[1993]第266号       1993-05-28

  现将涉外税收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的解释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税法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有些生产性企业因基建或安装设备等原因,在开业初期不能投入正常生产,在短期内(不超过两年)经营非生产性业务,如商品贸易、咨询服务等。在计算此类企业的"经营期"时,可将非生产性经营和生产经营期连续计算。如果有些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产品生产,而实际上一直从事服务或商贸业务,或从事非生产性业务达两年以上,在计算企业的"经营期"时,应将此段时间扣除计算。在此期间的经营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扣除后的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不能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十年以上的,从生产期获利年度开始,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

  二、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追加投资部分,可否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给予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对于企业后期追加的投资部分,原则上不再重新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

国家税务局

1993年5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