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0-2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2020-10-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5
制造业 5-1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0
交通运输业 7-10
建筑业 8-10
饮食业 8-15
娱乐业 15-20
其他行业 10-20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近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前,原省国税局和原省地税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统一明确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全省政策执行口径,规范税务机关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调整为:农、林、牧、渔业为“3%-5%”;制造业为“5%-10%”;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0%”;交通运输业为“7%-10%”;建筑业为“8%-10%”;饮食业为“8%-15%”;娱乐业为“15%-20%”;其他行业为“10%-20%”。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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