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产业协作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一条。 1. 申报条件 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服务)用于生产加工(研发)的工业企业。 2. 扶持标准 (1)对工业企业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2)对工业企业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科技服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鼓励区内工业企业整合区外经营部分成立专业产品销售公司,新设公司可享受招商非用地类项目扶持政策。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发票代码、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及发票复印件;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提供产品(服务)企业(卖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八)支持企业稳外贸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二条。 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鼓励上市融资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三条。 1. 申报条件 (1)上年度向上海证券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得主管部门上市业务受理通知的企业。 (2)上年度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主流资本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香港、美国、日本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办理流程 (1)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得主管部门上市业务受理通知的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鼓励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申请报告,其中包括企业上市计划和方案以及有关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资本市场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关资金支出凭证;真实性承诺书。上年度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上市成功奖励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申请报告,其中包括企业上市计划和方案以及有关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资本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上市挂牌证明;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关资金支出凭证;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规模以上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三条。 1. 申报条件 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年度实现正增长并获得一年期100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的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 2. 扶持标准 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助,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规模以上企业融资成本补助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申请报告、贷款使用情况(包括信贷资金用于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公司针对银行每笔贷款支出明细、其他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企业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通过银行贷款管理终端系统对拟上报贴息项目及付息情况真实性的审查证明,《银行审查证明》附后;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一)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三条。 1. 申报条件 利用“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和“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且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顺利完成年度贷款流程,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助,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的1%给予担保资金补助。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规模以上企业融资成本补助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申请报告、贷款使用情况(包括信贷资金用于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和“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批复;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公司针对银行每笔贷款支出明细、其他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企业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通过银行贷款管理终端系统对拟上报贴息项目及付息情况真实性的审查证明,《银行审查证明》附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支付凭证(如涉及);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二)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四条。 1. 申报条件 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小巨人”企业。 2. 奖励标准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小巨人认定奖励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申请报告,小巨人企业申报情况;获国家、省认定小巨人企业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三)绿色品牌认定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四条。 1. 申报条件 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 2. 奖励标准 对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绿色食品排名外,再次申报成功上述认定的企业,给予首次奖励金额的50%作为再次申报奖励。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绿色集约认定奖励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申请报告,包含绿色制造认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申报情况;获绿色制造认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企业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四)星级酒店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四条。 1. 申报条件 区内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国际知名品牌、五星级、四星级酒店。 2. 奖励标准 对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和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金融服务局: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承诺书、省市认定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的相关材料,五星级或四星级酒店的批复和颁发的星级酒店证书(复印件)。 (2)商务金融服务局审核相关材料; (3)商务金融服务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商务金融服务局。 (十五)争取资金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四条。 1. 申报条件 全区争取到国家、省资金的驻区企业,我区行业部门未予以配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拨款文件为依据。 2. 奖励标准 (1)争取到位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驻区企业,奖励1万元; (2)争取到位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驻区企业,奖励5万元; (3)争取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驻区企业,奖励1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争取资金情况及拨款文件至经济发展局; (2)经济发展局审核企业上报材料; (3)经济发展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经济发展局。 四、 保障措施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认定 此项优惠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1. 申报条件 我区内符合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 优惠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办理流程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部门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2)若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由税务部门致函至经济发展局提请确认,经济发展局收到税务部门提请确认的函后,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初步确认符合条件的,明确提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相关条款,并正式行文请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确认。企业同时准备下列材料向经济发展局申请:申请请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主管业务收入的表格,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料证书复印件,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书,企业法人的信用承诺书,其他可证明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刻录电子光盘1份,关键材料盖章。 (3)市发展改革委下发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明确回复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将不符合的确认意见函告税务部门,同时告知企业。 (4)企业在所得税季度或年度申报相应模块填写。 4. 办理部门 税务局、经济发展局。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此项优惠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1. 申报条件 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优惠标准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 办理流程 企业在所得税季度或年度申报表相应模块填写。 4. 办理部门 税务局。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此项优惠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1. 申报条件 区内实际产生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和机构。 2. 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办理流程 企业在所得税季度或年度申报表相应模块填写。 4. 办理部门 税务局。 (四)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此项优惠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1. 申报条件 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2. 退税标准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 办理流程 (1)企业向税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2)税务局审核企业申请材料; (3)税务局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 办理部门 税务局。 (五)产业基金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由招商合作局、财政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项目用地保障 此项细则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1. 申报条件 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2. 申报标准 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的产业用地出让年限、租赁期限,租让结合中的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与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2)招商合作局将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提交区土储分中心; (3)规划建设局根据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明确产业用地出让年限、租赁期限,租让结合中的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4)上报区土地和矿产储备委员会审批。 4. 办理部门 规划建设局。 (七)登记注册便利 此项细则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八条。 1. 申报条件 入区新注册企业。 2. 办理部门 (1)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事项: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前缀“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允许入区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2)招商合作局、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招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事项:为新注册企业免费提供临时注册地址。 五、 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不符合用地性质,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区同类政策。企业年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地方本级可用财力。奖励类资金和人才、科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持牌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政策不受此限制。 (三)享受政策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四)原则上当年可兑付的当年完成兑付,当年无法完成的原则上于次年二季度之前完成兑付。 (五)本细则条款之外的政策条目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办理。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受理部门联系电话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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