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我市2021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津财会[2021]26号 2021-10-15 各区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1年度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颁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 二、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 申请人自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 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的,可连续计算: (一)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二)“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三)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申请人在开始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以前的工龄,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作为财务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三、离退休人员领证 已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离、退休会计人员离、退休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足30年,离、退休后由各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可连续计算其财务会计工作年限。 四、领证安排 (一)申请人填写《天津市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2021)》(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盖章确认,《申请表》可通过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右侧“下载专区”下载。 (二)2021年10月19日-29日(周六日公休),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及一张2寸彩色免冠照片到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办理申领荣誉证书手续,由区财政局工作人员根据会计诚信平台信息对申请人的专业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三)2021年11月18日-26日(周六日公休),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申请地财政局领取荣誉证书。 联系方式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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