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字[1987]40号 1987-6-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单位购买的国库券,除倒闭企业外,一律不得用于抵还贷款和欠款。倒闭企业用于抵还贷款的国库券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属本单位购买的一九八一年和以后各年度的国库券收款单。 二、农户和个体工商业户所欠贷款,原则上不能用国库券抵还。个别确属无还款能力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需用国库券抵还贷款时,须经严格审查后,确属本人购买的国库券。银行不得垫付资金支持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四处收购国库券,用以抵贷。 三、关于用国库券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一事,国务院条例规定了具体办法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国库券抵押贷款办法制定下达前,请各地暂缓办理此项业务。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87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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