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87]61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7-04-29
摘要: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认真检查清理超越权限减税免税以及违反财政制度、擅自扩大企业开支范围、挤占国家税收的规定。检查清理工作要逐级逐项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地区和系统的检查清理工作,要做出相应的部署。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87]61号                    1987-4-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7年4月8日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指出:“最近一个时期,不少地区越权减免税的口子不断扩大”。对此,国务院要求“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行事。税法是国家法律,修改税法和改变减免税规定,必须按立法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不能自行其是。”“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财政部报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检查纠正超权限减税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认真检查清理超越权限减税免税以及违反财政制度、擅自扩大企业开支范围、挤占国家税收的规定。检查清理工作要逐级逐项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地区和系统的检查清理工作,要做出相应的部署。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检查出来的所有超越权限减税免税的规定和问题,应立即纠正。从6月1日起一律按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检查和纠正的情况,请于7月1日前报告我部。对于个别确实需要继续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另行报送我部,由我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四、今后各地区决定减税免税时,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先征求我部意见,并由我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抄报:国务院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国内部、内部参考编辑部、经济参考编辑部)、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工人日报社、解放军报社、中国法制报社、农民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税务编辑部

财政部

198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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