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166号 1999-11-0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从事出口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99年11月底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执行出口免税政策或改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二、申请改按“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提出申请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并将19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即对1999年11月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的出口收入、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及已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等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未及时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结转。各局应于12月10日前将已认定并签署意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一份及执行“免、抵、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10月出口免税清理表”(见附件)报送市局备案。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和对19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已申请执行免税或“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底前不得中途改变办法。 四、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免抵税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手续和程序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免抵税款的调库处理按照京国税[1998]167号文件执行。 五、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修理修配合同、发票、收汇核销单据以进行免税申报。对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的退税应于修理修配合同执行完毕的次月申报期内提出申请。凡能够划分清楚用于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零部件、原材料的,凭购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征收进口增值税的税票办理退税。退税的程序与正常的“免、抵、退”税企业相同。 六、各局应认真学习,抓紧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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