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46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00号 2019-04-03 市委大湾区办: 贵单位主办的《关于加速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开发建设的提案》(深圳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464号)收悉。对于提案第二条“香港税率,分别缴税”的建议,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目前我国参考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即纳税人如因住所或居住时间被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应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同时,在落马洲河套地区工作的普通内地居民,如符合《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可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安排待遇。 关于杨题维委员提出的“深港两地科研人员长期在落马洲河套地区内工作的,可都按香港税率计算,并分别缴往深圳、香港的税务部门”的建议,我局认为有其合理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税法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都无权对在落马洲河套地区工作的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部门等进行调整。 近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为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税收优惠的效率,作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局将积极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便办税流程,为广大纳税人在享受政府政策时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