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联字[2000]1号 2000-05-26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属我省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检。在年检时,首先到“车船使用税纳税窗口”办理车船使用税征免税申报手续,领取“完税”或“免税”标志,并一次性缴清全年税款。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要查验完税凭证,未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年检。 二、各级地税、公安交警部门要共同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纳税情况的检查。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时,对未完税的车辆,应责成纳税人先办理纳税后,再办理年检手续。凡发现未完税车辆,税务机关可就地征收车船使用税,并按税收有关规定,课征滞纳金和罚款。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在车辆集中年检期间,地税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要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台帐,做好完税凭证和“完税”、“免税”标志发放管理工作,并及时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四、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为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创造条件,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到遵纪守纪,确保车辆年检和车船使用税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地税部门要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吉地税征联[1995]215号)的规定提取5%的手续费,付给代征单位2――3%,基层税务部门留用1%,上交省局1%。 六、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公安厅 2000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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