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3]144号 2003-6-13 税屋提示——
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依据渝地税发[2005]4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按下岗失业人数比例减征税款的政策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7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现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解释如下: 一、渝地税发[2002]272号文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现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对此条规定调整为: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雇佣下岗失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年减征比例=(当年年均雇佣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年均总人数)×100%。 (三)上述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2002年10月1日以前按原政策(渝委发(2002)6号)规定享受未满三年的,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满三年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10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人为注销原执照重新办理工商执照的,不得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渝地税发[2002]272号文件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不再追补税款,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二、现行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效证件的时效是指从证件发证之日起到满3年止。在3年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都可以享受一次(3年,不间断)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超过3年有效期的证件不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管理按渝地税发[2001]319号、渝地税发[2001]337号和渝地税发[2003]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上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业主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5.雇佣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和下岗失业证件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1.税务机关、企业的减免税请示或申请(附联系人电话);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任选两个月工资表); 6.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7.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下岗失业证件完整的复印件; 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0.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加强管理,实行按月公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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