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1994]21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关于布置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1-23
摘要:企业主管部门经国家批准收取的各种基金,收入应按全额填报;支出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开支部分,按资金使用性质填列有关支出科目,拨给下属单位的填列支出线后(下)“补助下级支出”科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关于布置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综[1994]2168号            1993-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1994年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决算编制工作。今年,财政部对1994年预算外决算收支科目、编报口径及报表等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决算科目、编报口径和报表格式,尽快布置决算编制工作。要注意决算新老口径的衔接,决算报表内部、报表之间的数字衔接关系,以确保决算数字的真实和准确无误。

  二、根据决算数据资料,写好决算说明。在编制完成决算的基础上,要认真写好决算分析说明。决算分析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基本情况,汇编户数、口径的变动情况及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影响,预算外资金收支与本地区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对比关系,预算外资金收支增减变化的主要因素,预算外资金收支特点,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对策和建议等。

  三、搞好决算专题分析工作。应根据决算反映的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重点地选择1—2个专题进行分析。专题分析的参考题目主要有:

  1.在新形势下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义和必要性;

  2.综合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途径和手段;

  3.如何建立综合财政收支计划管理体系;

  4.预算外资金抵顶预算内资金不足等方面的情况及今后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5.城建、交通、教育等收费政策、问题的研究及改进意见;

  6.当前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及对投资的影响;

  7.预算外资金(包括各种收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等)支持农业发展的情况及意见;

  8.财政部门加强基金、(资金、附加)管理的建议。

  四、按时报送决算。市属各单位决算加盖公章,各区县财政局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各区县财政局并同时报送决算软盘一张。专题分析可在1995年4月5日前报送。

  五、1994年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仍实行评比制度,评比办法不变。专题分析同时列入评比范围,请认真编制,及时报送。

  六、统一印制的预算外决算表格,请各单位于1994年12月6—8日到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车公庄大街21号新大都饭店4号楼上三层)领取。

北京市财政局

1993年11月23日

  附件一:

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及报表修订说明

  根据1993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情况,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需要,考虑近两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面临重大改革的状况,本着“科学完整、遵循制度、简单明了、突出重点、相对稳定”的原则,我们对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科目及报表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有关科目及报表的变动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收入科目

  (一)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1.根据税制改革,盐税并入资源税,因此,取消原“各项附加收入”款中的“盐税提成”科目。

  2.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税制改革,预算外企业应与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纳税,地方财政部门不应在对预算外企业实现利润进行集中,预算外企业也不再建立折旧基金,因此,取消原“集中企业收入”款及相应收入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省两级审批的权限的划分,为反映市级人民政府或市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并纳入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管理的专项收费等情况,在收入中专门设立“专项收入”款。

  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为便于直观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的情况,使决算报表简单明了,将收入科目进行归类简并。具体如下:

  (一)取消原收入各款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基金、资金等项目,分别统一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收入科目。

  (二)保留行政事业单位从收支结余中建立的专用基金以及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纯收入”科目将原折旧基金、修购基金简并为“折旧(修购)基金”科目,并将原高等院校学校基金、中专技校学校基金简并为“学校基金”科目。

  (三)保留教育部门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其他部门的“税收分成”等即不属于专用基金,又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专项资金的收入科目,并仍然在决算中单独反映。

  三、支出科目

  (一)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单位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因此,取消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支出科目,并入“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科目。

  (二)因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中反映,决算正表中养路费收入不在决算中单列,同时,考虑原“养路费支出”科目仅包括养工程、养路事业和养路其他支出,养路费上缴的“两金”及税费单独反映,“养路费支出”科目并不能全面反映养路费支出情况,因此,取消“养路费支出”科目,其支出按使用性质填列相应支出科目。

  (三)根据税制改革,取消资金税,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取消原“奖金税”支出科目。

  四、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决算收支款级科目

  按照机构改革变化情况以及管理工作需要,进行适当修改、简并和增加。

  (一)根据机构改革,原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并为国内贸易部,将原“商业粮食部门”修改为“内贸部门”。

  (二)将原“城市公用部门”修改为“城建部门”。

  (三)将原“文化文物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广播影视部门”简并为“文化部门”。

  (四)取消原“旅游部门”、“行政机关”并入“其他部门”。

  (五)增加“劳动人事部门”。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线下科目

  (一)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线下的“结转下年的支出”、“下年安排使用的农业税附加结余”用途不大,予以取消。

  (二)企业不在沿用预算外资金概念后,原决算线下“未完工程占用”、“专项物资的占用”用处不大,予以取消。

  修订后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共8项,编号顺序为:

  1.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城市维护支出

  3.福利奖励支出

  4.行政事业支出

  5.转作抵支收入

  6.上交国家能源交通基金

  7.上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8.其他支出

  附件二:

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报口径

  一、地方财政部门包括乡一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全额填报,支出按资金使用性质,分别列入有关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下列口径填报决算。

  (一)行政性收费和专项事业收费及专项基金,不论其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如何,收支均按全额填报。按国家规定已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上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不填报本决算,但未上缴国库的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仍应填报本决算。

  (二)生产经营性和服务性收入,按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分别填报收支决算。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收入部分按预算经费拨款以外组织的各项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入填列“经营服务纯收入”科目;未进行成本核算的按全额填报;支出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转作抵支收入的数额填列;转作抵支收入”支出科目,未转作抵支收入的按使用性质填列相应科目。

  2.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以及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建立专用基金的,收入按提取的专用基金数额填报;未建立专用基金的,收入填列各款中的“其他收入”科目。支出均按使用性质填列相应科目。

  经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化管理单位,不填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三、各类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协会、学会、商会、工会及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会费,各级党委、共青团等的党费、团费不填报决算。但举办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口径填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四、企业主管部门经国家批准收取的各种基金,收入应按全额填报;支出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开支部分,按资金使用性质填列有关支出科目,拨给下属单位的填列支出线后(下)“补助下级支出”科目。

  五、预算外资金利息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分别增加各项资金,如按比例无法划分的,一律填报收入各款中的“其他收入”科目。

  六、预算外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借)款以及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填列“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科目。

  七、预算外资金用于人员经费(不含职工福利和奖金)、业务费、公务费以及修缮费等支出,填列“行政事业支出”科目。

  八、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事业、职工公费医疗以及发放奖金的支出,填列“福利奖励支出”科目。

  九、养路费支出,按资金使用性质填列相应支出科目。如:用于公路建设或归还公路建设贷(借)款的,填列“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科目;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填列“福利奖励支出”科目;用于人员经费以及公务费、业务费的,填列“行政事业支出”科目;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分别填列决算中相应的支出科目。

  十、城市维护支出,包括地方财政部门、城建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环境、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园林绿化设施维护、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支出及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支出。

  十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实决交纳数填报。

  十二、地方财政部门和事业行政单位上下级往来科目填列:

  (一)下级单位上交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下级单位在支出线后(下)填列“解缴上级支出”科目,主管部门在收入线前(下)填列“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支出由资金使用单位填列。

  (二)主管部门拨给下级单位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在支出线后(下)填列“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下级单位在收入线入前(下)填列“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支出由单位填列相应的支出科目。

  十三、预算外资金在部门之间分配的,有关部门应分别按分成数额填报各自的收支决算,由此发生的资金往来关系,无需在决算收支线前后(下)往来科目中反映。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举办第三产业,如为无偿性投资的,列“其他支出”科目;如为有偿投资的,应填列支支线下“向外单位投资”,不填列支出科目。

  十五、科研单位财务归口科委管理的,决算统一由科委汇总之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不再汇总;未归口科委管理的,仍由各部门负责汇总。

  十六、财务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单位,按划转后的财务隶属关系填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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