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由税务所代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税传[1994]16号 1994-02-05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便于企业生产经营,又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由税务所代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生产、批发、修理、修配、加工企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后,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当地的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 对个体专业户,其生产或经营有地方特色的货物,销售地又主要集中在专业商品贸易市场(例如进贤县文港毛笔市场),因生产经营确需专用发票的,可由当地税务所提出申请,逐级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后,税务所可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所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将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对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业务或外来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二、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时,应由企业提出申请表(格式附后),税务所长审批后,指定专人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分别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既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帐。 三、对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要求限期健全会计核算,在一年内达到会计核算健全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但不得再代开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基本条件为:①企业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③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④有专职会计;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必须有两年以上历史。其纳税知识必须经税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认定上岗;⑤企业能够根据会计核算规定准确地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四、下列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1)以商品零售为主的企业;(2)有过偷税、抗税历史、经常欠税或长期纳税态度不好的企业;(3)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企业;(4)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企业及小额零星销售;(5)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6)在银行没有结算帐户的企业; 五、各税务所应将专用发票代开情况,分别造册详细登记,并每月向县(市)税务局汇报代开专用发票情况。 六、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代开”字样,同时加盖税务所印章。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江西省税务局 199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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