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96号 2000-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决定》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展广泛的宣传,使纳税人知道为什么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具体有哪些规定,如何办理申报纳税等事项,以确保《决定》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7号令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扩大征税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省政府《决定》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对所有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今年6月1日起按新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6月1日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在6月1目前已按原规定缴足本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从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新规定计算补交税款。具体补交时间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底。 四、新的税额标准施行后,各地要切实做好组织征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做到贯彻政策,应收尽收,使这次调整税额标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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