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办发[2000]38号 2000-03-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面对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形势,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下同)、个人在我省界入审计、会计、资产评估、国际产品认证、项目筹划、测量、设计、投资分析、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公平税负和国家权益,堵塞税收漏洞,现对从事上述涉外应税劳务加强税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收宣传。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上述应税劳务,其业务开展较具流动性、隐蔽性和临时性,且委托方、受托方(外方)对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的了解存在不全面和误解的情况。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的实际,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切实开展对委托方(特别是大型内外资企业)和受托方的涉外税收宣传工作,明确上述劳务应按照我国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能自觉地履行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 二、狠抓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涉外税收是对外的一个窗口,涉外税务管理的质量好坏、水平高低,直接、间接地影响着招商引资,影响着当地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执法机关的形象,特别是在维护国家权益方面涉外税收更是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涉外税收业务培训应引起各地地方税务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大力抓紧抓好。对外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20号,粤税发[1994]25号转发)及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应按现行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发票管理。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应税劳务所发生的劳务收入,统一使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如实行门前开票,税务机关还应做好税款征收和纳税记录工作。 四、加强部门配合、实行税源监控。各地要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广州汇发[2000]7号转发),加强对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上述应税劳务的跟踪管理。密切与国税、外汇、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通过加强税收日常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和稽查,及时发现漏管税源,互通信息,实行税源监控,防止税源流失,堵塞税收漏洞。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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