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210号 1999-08-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1999]65号)规定,现对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的免税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承建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详见附件)的企业,必须持省计委批准修建九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批文(影印件),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免征的营业税税款专项用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及修建配套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九运会场馆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九运会场馆为国家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其《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纳税人因搬迁而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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