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233号 2007-04-0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发现的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等涉嫌违规发票,购货方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稽查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和处理,并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93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07号)等文件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原件扣留后移交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二、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子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发票分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等类型,其中:“比对不符”、“缺联”、 “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的涉嫌违规发票是通过协查子系统下传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各局管理部门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9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并进行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4月0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