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以房换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2]342号 2002-8-30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以房换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沪地税浦流[2002]39号)收悉,要求对纳税人以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具体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予界定。现就纳税人以房换取土地具体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国税发[1995]156号),市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及其他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具体规定》(沪地税一[1996]43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以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当天"的规定是指: 一、纳税人以房换取土地,如果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的当天。 二、纳税人以房换取土地,由于种种原因,房屋置换方未办理所换取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直接由原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已建成的房产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按协议置出的房产具备办理入户许可或房地产证手续的当天。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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